深地税发[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单位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分别向原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蛇口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二、我市个人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统一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三、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暂分别向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皇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和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退税申请经审核后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