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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单位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分别向原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蛇口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二、我市个人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统一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三、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丢失后,纳税人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丢失证明,暂分别向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文锦渡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皇岗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和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在市公路局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办理退税手续。

  上述退税申请经审核后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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