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涉发[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鲁地税地字[1995]第19号《关于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我省车船使用税完税的征收管理,堵塞车船使用税漏征现象,我省从1996年起,除用于农业生产,不搞经济性运输的拖拉机不挂完税标志牌,不收费外,确定对进行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实行钉挂完税标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费。现就各类过错税标志工本费收费标准标准批复如下:
1.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标志每个5元
2.摩托车标志每个4元
3.轻骑标志每个2元
4.船标志每个5元
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各级税务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印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级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另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资金应全部用于该标志的印制发放工作,不得挪作用。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