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112号
颁布时间:1999-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湘政办发[1999]2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5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上市企业设立的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包括发文后新增的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取得收入的所在地(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见附表)。
二、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由省财政厅返还给省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全省交通重点建设(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名单见附表)。
三、省交通厅对实行“先征后返”的车辆通行费税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入库。各车辆收费站应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解缴收费收入,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为了支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车辆通行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实际操作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未征收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再查补。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