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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湘政发[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立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三)企业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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