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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口地税发[2003]121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分局: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为海口市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船舶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仍为5月1日至6月30日;机动车辆纳税人按机动车牌号尾数所对应的月份进行申报纳税,机动车辆纳税人具体申报纳税时间如下表:

  车牌号数号码3 4 5 6 7 8 9 0 1 2 申报纳税月份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纳税人必须按照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一律按税额补税、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跨越税款所属年度申报纳(免)税的,一律处以应纳(免)税额两倍罚款。

  三、新购入车船(不含旧车船)的纳税人,自领取机动车辆行驶证或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等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申报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的手续。纳税人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从领取有关证件的当月开始计算(当月不满15日的不计征本月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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