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525号
颁布时间:2005-09-06 10:17:45.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半挂牵引车、集装箱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22号)收悉。关于车辆管理部门对集装箱实行新的管理规定,对牵引车及半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后,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369号)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集装箱牵引车应按其最大牵引吨位,以载货汽车税额的全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对集装箱半挂车应按其载重吨位,以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