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1-06 10:19:05.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规定,现就机动车辆丢失后如何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已经按年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出现丢失情况,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车船使用税退税额应按月计算。退税的起止时间为:从机动车辆丢失的次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的当月止。
丢失车辆办理退税后车辆又找回物归原主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车辆发还证明的次月起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