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4-15 14:37:09.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全省及省直部门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代码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694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成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2]6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以下简称“纳税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不得擅自超范围使用。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4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为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等车辆,其他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不得超范围使用,凡超范围使用的应立即纠正。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期限。“纳税证”每证收费标准为4元,每两年更换一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期限。
三、严肃财经纪律,按照省地税局《关于财务装备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1998]11号)要求,对各地收缴的工本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管理,全额上缴省局专户,由省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四、各市应于7月1日前,将2001—2002年度印制使用的“纳税证”的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结余的款项应纳入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将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五、从2003年1月1日起,“纳税证”纳入省局统一管理,并采取招标方式统一印制。各市应严格按照规定于每期的前一年8月1日前将本地区的领用数量上报省局,同时上交省局款项,过期不报或未上解应交款项的,省局不予印制。使用有效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使用、结存、作废的情况报省局,并将废旧证件送省局核准销毁(具体订购、缴款、印发、缴销办法另行通知。
六、建立健全责任制。对违反规定印制、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