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11 10:57:08.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细化管理,保证车船使用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就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予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全市应征、免税车辆的管理。各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安部门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的整治,仔细核对计算机内各纳税人的车辆基本情况,按新核定的吨位重新确定车船使用税年税额。各单位在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时,要认真核对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吨位数,据此办理车船税申报缴纳,并对“大吨小标”的车辆补齐2004年的税款差额。
二、2005年起,摩托车、轻骑不再发放车船税纳税记录卡。各单位在办理纳税人申报时,要提醒摩托车、轻骑车主保管好完税凭证。发放车船税纳税记录卡的车辆,应保管好完税凭证和记录卡。
三、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各种车辆检测年限不尽相同,现明确:单位车辆一律按年缴纳车船使用税;个人拥有的自用车辆原则上按年征收,如新车2年检测1次,在办理车船税纳税申报时要注意检查上年是否征收船税,如未征的要补征入库。
四、车船税的征收期限、范围仍按马地税[2003]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各企事业单位车辆(含在企业的个体客货车、出租车等车辆)应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到各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个人私有自用车辆(即非于企业的个人私有自用车辆,包括摩托车、轻骑)按车辆年检时间在车辆检测站办税处缴纳。
五、当涂县局按此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车船税征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