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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乡镇船舶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8-17 11:38:2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各市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厅、计经委、公安厅、税务局等九个部门以辽交航字[1987]301号文件转发了交通部、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级税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精神,积极参与对乡镇船舶的安全和纳税情况的检查管理,摸清乡镇(包括个人)现有船舶的底数(数量、种类、吨位、马力及所属单位等),为征收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此同时,要主动取得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乡镇和个人拥有的船舶的车船使用税,委托港航监督部门代征。

  上述通知,请认真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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