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4]18号
颁布时间:2004-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湖南省城市房产税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于2004年3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保证《施行细则》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施行细则》全面贯彻实施
《施行细则》的制定既 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 是贯彻落实世贸规则的非歧视原则,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的需要 ,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更好发挥地方税调控功能的需要。 各市州要充分认识制定《施行细则》的重要意义,将《施行细则》的贯彻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省局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得力,努力将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组织学习培训,认真做好《施行细则》的政策宣传
《施行细则》是在 1951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授权范围内,根据当前客观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对《暂行条例》的补充和明确。 各地税务部门 要认真组织好《施行细则》的学习。要采取分级培训等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征收一线的同志了解和熟悉《施行细则》的内容,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为正确执行政策创造条件。
考虑到城市房地产税的特点,为了统一宣传口径,省局拟定了统一的宣传提纲(见附件)。各市州应按照宣传提纲的口径,借助主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广泛宣传《施行细则》,并做好有关政策咨询和辅导工作,为《施行细则》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解决《施行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 深入调研,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水平
在《施行细则》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市州要搞好跟踪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反馈省局,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政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按照省局提出的“规范管理年”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管,建立科学的征管体系。
附件:《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宣传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