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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0]54号

颁布时间:2000-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自有房屋或开发的商品房出租的(包括临时出租、先租后售等租赁方式),仍一律按出租的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中搭建的临时铺面出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按国税发(2000)44号第二条规定处理。

  上海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0)44号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帐,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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