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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2-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三亚、琼海、文昌、东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县财政局,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省局决定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麦正华,办公室副主任:柏家舟,成员:林英、黄奋、林文深、邢建红。

  二、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加强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按照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强化房地产税收控管,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市县地税局要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源变化情况,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四、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合署办公,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等,切实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可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一并征收。

  五、各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协税护税制度落到实处。

  省局将通盘考虑,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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