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房地产企业”)
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应纳税所得额的弥补亏损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即按企业年度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非按项目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亏损。
二、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为统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管理,从2003年第四季度起,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的申报改为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采用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报方法,即将“预收楼款预计利润额”(预收楼款×不低于15%的利润率)填入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并在年度申报时填列纳税调整增加额明细栏。
三、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的企业所得税汇缴问题外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预缴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多退少补。
四、外资房地产企业的跟踪管理问题各主管分局应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房产项目、坐落地址、单位数量、总销售面积、开工和竣工时间、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成本费用归集和结转、配套设施费提取、预收楼款已纳所得税等情况归集存入企业档案,作为跟踪管理依据,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