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5]164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二、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三、对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四、对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五、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