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5]483号
颁布时间:2005-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36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