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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的批复

渝地税函[2002]199号

颁布时间:2002-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的请示》(渝经地税发[2002]9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决定》明确规定,1995年6月20日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条 例》已失效并即日公布停止执行。因此,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28号)的母体文件已不存在,该文已自动失效。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99号)已明确规定:“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优惠的‘三资企业’,从2001年7月1日起恢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92号)执行。”

  为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2000]192号文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请你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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