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对出租柜台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税负过重,企业经营困难,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该项租金中不包括水、电等代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