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建设厅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规划局;各扩权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 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 2倍以下。
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测算一次,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建立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房地产管理相关信息。
(一)对单位或个人将所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上月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
(二)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将2005年5月31日之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 0以下的,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三)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对房产转让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存有疑义的,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核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五)进行房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后,方能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款征收问题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或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营业税征免情况、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等及时做出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六、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务院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稳定住房价格一系列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