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81号
颁布时间:1999-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因受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次缴纳的数额较大,企业平时收到一些款项,又尚未到纳税期限,而到了纳税期,许多企业又常常因资金紧缺而拖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影响了税款均衡入库。为了便于一些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将应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上来。我局意见,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