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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6号

颁布时间:1987-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 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 东至上海汽车厂 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占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_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这些兔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八、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本身使用的房产和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以及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用房,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工商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企业(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不论是自用或出租,凡列人固定资产科目的,均以各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征税依据的,由区、是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均不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计征房产税(下同);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帐时出租房产,均按实际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

  十、企业举办独立在外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设在厂区内的学校、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自用房产,如与企业应税房产合并记载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如能够划分的可剔除这部分免税房产计征,不能划分的不再剔除这部分免税房产计征。

  十一、房产原值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室外扶梯、升降机 电梯 过道、天桥、天棚、电灯网、水管、水箱、煤气管、冷暖气设备 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卫生设备、化油、通风

  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舞台等项。属于房屋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起算(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 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 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 电话线。

  十二、房屋内不作为房屋附属设备的机器设备基座以及与房屋不相连的道路、亭子 月台 地坪、望台、行车轨道、桥梁、天桥、电杆、围墙、游泳池、输电架 水塔 电罐 人防设施、烟囱、油池 露天操场、煤气柜、花台、码头(泊位)假山,候车亭等建筑物,除其产价并人房产原值不能划分的以外均不征房产税。

  十三、企业停产、撤销后,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对闲置不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说单位使用或者恢复生产的时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四,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五、企业和免税单位或个人共有房产,按产权比例或各自使用的部分到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十六、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八、粮食部门的粮食仓库因储有一部分公粮和军粮,其房产税暂按应纳税额减除6%后征税,为了避免划分计算困难,油粮混合贮藏的仓库也可比照粮食仓库办理。

  十九、拆迁临时过渡房屋,出租给拆迁户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出租,给单位和个人非居住用房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说。

  二十、校办工厂的自有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使用学校的房产,应按实际使用部分计征房产税。

  二十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出租房产,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帐的出租房产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均按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以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

  二十二、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公房,在租金尚未全面调整前,仍暂按10%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以自有房产、房管部门利用公有房与企业单位联营,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无联营执照的,应作房屋出租处理,其取得的收入应合理划分租金收入和其他费用收入,对租金收入部分,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办理工商登记有联营执照的,这部分联营的房产,“应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房管部门)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十四一个人自有自用的居住房产,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停征房产税,个人自有自用的营业房产,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从价计征房产税。个人新建的营业用房按造价确定原值,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用于营业的,按商品住宅售价(包括单位补贴部分)确定原值,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旧房屋,可按我局制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计说价格只用于计征房产税,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附表:见下页)。

  二十五、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如无租使用企业房产,企业来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这部分房产也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企业已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使用人不再代缴房产税。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元/平方米

  二十六、免税单位和城镇居民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如属单位本身业务或个人居住用的,可免征房产税,如作营业等使用,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

  二十七、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以支付修理费抵交租金的,其抵交的修理费作为租金处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八、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是出租和自用,均不征收房产税。

  二十九、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三十、房屋大修停止使用期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十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分支机构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或者总机构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分支机构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均只对房产税开征地区的房产征税,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的房产不征税。

  三十二、属于今后新建、扩建和拨入、购入房产漏未申报纳税的,可自验收或动用和拨人、购入的次月份起补征房产税;如有房屋拆除或拨出因未申报而仍纳税的,也可从拆除或拨出的次月份起退税。

  三十三、过去规定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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