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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15号

颁布时间:199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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