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4]15号
颁布时间:199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各分局反映了一些房产税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应税房屋的房产原值。平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二百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低于三百元的,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五条规定分别按每建筑平方米二百元、三百元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租金的周转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如收取的租金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应对其全部租金征收房产税。
(四)对出租的房屋应按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但对按应收租金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实收租金征收,待租赁关系结束后,进行结算时,连同所欠缴的税款一并补征入库。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