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专项检查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稽字[2001]64号

颁布时间:2001-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去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地税稽字[2000]180号)要求,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据了解全省查补税款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入库,为压缩查补税款的欠缴率,提高专项检查的实效,省局决定由省稽查局负责对房地产专项检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业务问题。各地在组织税款入库工作中,相继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就几个带共性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拆除旧房偿还面积征税问题。按省局流转税处电话通知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予征税率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以下比例,分别作补税处理。对销售高档写字楼、高级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予征率为1%;一般民用住宅为0.5%;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可暂缓征收。

  (三)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台的一些超出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问题。

  鉴于此问题较为复杂,情况各异,省局拟对此进行专项调查。各地要把属于政府行为而漏征税种、税款数额按调查表要求逐户填报,对涉及的文件,纪要等的复印件于四月十日报省稽查局。逾期不报,由省局按正常查补税款组织入省稽查专户(调查表附后)。待省局调查研究后统一处理。

  (四)对各地在专项检查中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作补税处理。

  二、清理入库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清理入库工作从3月25日开始至4月15日为各地清理入库时间。各地应根据省局明确的业务问题,逐户核定应补征税款,并据此全面清理组织入库。清理入库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4月巧日前将清理入库工作总结连同《房地产专项检查清理入库统计表》(表样附后)报送省稽查局。

  (二)省局在4月15日后将对各地专项检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复查。省局在复查中对按政策规定应缴而未缴的税款,全部组织缴入省局“稽查专户”。

  (三)各地要加强对这次清理入库工作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逐户清理,把补征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四)在组织入库工作中要加大工作力度。要根据企业和实际情况,限定入库时间,对逾期不缴的要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对个别目前确无力缴纳的企业要逐户作出还款计划,装入《企业纳税档案》,落实清缴责任人,负责清缴入库工作。

  (五)对在清理入库工作中发现确属偷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立案,重新认定,调查处理,并将情况报送省地税稽查局备案。

  附件:1、房地产专项检查政府行为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2、房地产专项检查税款入库统计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