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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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