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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05号

颁布时间:2005-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四条中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原值,由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原值认定手续。对能够提供购房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不能提供购房原值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出具《非购买形式取得房产原值认定证明》,房产交易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购买房产原值认定证明》办理代征税款手续。

  附:《非购买房产原值认定证明》

非购买形式取得房产原值认定证明

青地税字[2005] 号纳税人:

  您出售的青岛市 区 路 号房产,系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房产原值现认定为 元。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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