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02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得办理退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二○○二年一月九日
国税函[2001] 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