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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9号

颁布时间:200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按规定时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报告(查验)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完工次月,应将调整后的房产计税价值、应纳房产税额等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项目登记变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加强房产税税源信息计算机维护管理。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告的大修房屋加强跟踪管理检查,建立相应跟踪管理和检查台账,如发现纳税人不实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报告(查验)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16l号  2004年8月2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大修完工后,应按规定调整房产计税价值。

  (三)纳税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调整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四)各地应加强对报告大修的房屋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文件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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