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5]125号
颁布时间:2005-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镇区财政分局、房地产管理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反映。
一、普通住房的标准
我市普通住房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5]54号)的规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含所有住宅)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名单见附件《关于提供住宅小区容积率相关资料的复函》);
(二)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
(三)根据各镇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及虎门、长安、厚街、寮步、塘厦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600元/平方米以下(含4600元/平方米);
二类标准:石龙、常平、樟木头、黄江、大朗、茶山、横沥、凤岗、清溪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300元/平方米以下(含4300元/平方米);
三类标准:沙田、石碣、石排、桥头、东坑、企石、中堂、道窖、高步、大岭山、望牛墩、洪梅、麻涌、谢岗镇,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000元/平方米以下(含4000元/平方米)。
松山湖地区可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本标准于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对凡在2005年6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仍按照原政策执行;但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3%执行;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四、计征营业税时对个人购买住房和转让住房时间的确定
(一)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地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
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地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具体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注明的日期。
五、个人住房销售业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住房对外销售时,应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发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按规定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打印《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证证明》。
(二)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纳税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契税税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各地方税务分局按照《关于房地产转让减免营业税审批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10号)文规定的程序审批。
六、对个人住房赠与缴纳契税和对个人住房赠与或继承申请开具《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证证明》时,个人应向房屋所在地财政分局和地方税务分局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东莞市房产鉴证证明书》;
(五)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调整后的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
(一)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予征收营业税。
(三)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四)个人将受赠或继承等非购置的住房再销售时,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和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按原税收政策执行。
八、个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必须出具契税完税证明和《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销售(转让)办证证明》,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九、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税。
十、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和房地产管理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以保证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顺利准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