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31号

颁布时间:2004-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中有关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审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为加强和规范取消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通知》第一点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房屋大修前应如实填写《房屋大修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

  一式二份,与大修施工合同(或协议)、大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应固定资产明细帐等资料一同报送当地主管地税分局。分局要认真对纳税人填写的《计划表》的内容与其提交资料相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经办人需在《计划表》上签名及加盖分局申报审核章 ,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留存以便管理和查验;有误的,应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可免征的房产税,其免征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附上经税务部门盖章 的《计划表》(复印件)。(注:申报表的备注栏里不须填写有关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的相关内容。)

  (三)《计划表》式样附后,各分局可自行印制使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