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01]63号
颁布时间:2001-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精神,现就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的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上述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限内,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