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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0]23号

颁布时间:2000-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管,澄清税源底子,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重点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修理修配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属于这次清查的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业共管户以及个体纯管户中的大户。

  二、清查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清查有无应办登记而未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办证户中是否缴纳了地方税收。

  (二)纳税申报。清查应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是否申报缴税;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的,是否及时申报调整定额;以票管税户是否如期缴销发票和申报纳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和收入情况是否与其纳税申报相符,有无偷税、欠税问题。

  (三)定期定额管理。清查税收征收人员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定额;有无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定额的问题。

  (四)发票管理。清查个体工商业户是否按规定购买、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有无转借、代开、私印、非法购买、倒卖、涂改、伪造发票等情况。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地对内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个体税收政策,充分调动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外要利用税法宣传月,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发动个体工商业户自查自纠,主动到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为清查阶段。各地要突出清查工作重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漏征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及时补办证件和补缴税款。对重点业户的清查面不得少于应办证户的80%。

  第三阶段(5月21日至6月9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档案,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清查工作,是依法治税、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把清查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局领导亲自抓,统一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同国税、工商、公安、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

  (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级地税机关在清查工作中要按照税收政策严格执法,同时要加大个体税收的稽查力度,对偷抗税严重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汇报清查工作情况。清查工作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各地请于6月3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10个)、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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