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政字[1998]200号
颁布时间:1998-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反映,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5]政字第523号)及其补充通知(琼财税[1996]政字第01号)在执行过程中征纳双方仍存在一些分岐,需要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予以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建成竣工的房产,不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不再享受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优惠,一律按统一规定征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