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颁布时间:1990-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建制镇的实际情况,对各市、县的建制镇执行缓征房产税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继续缓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对产权人提供土地给他人出资建房,明确不付租金,若干年后房产归还产权人的,在此期间,其房产税按房产余值1.2%税率计征。对产权人将已形成的房屋给他人扩建、改造、装修的,应以扩建、改造、装修金额计算出年租金后,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上述不能分清楚的,按年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