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三[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近来,在征管工作中发现,各基层局对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在房产税政策执行上不统一,造成部分税款未能及时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及《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 例》规定,现就该政策重申如下:
一、房产税属财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闲置未用房产,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也应缴纳房产税。
二、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减免税规定(仅适用于生产性企业):
(一)根据原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008号规定:"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225号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含季节性和检修停产),经审核,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原税务总局[1962]税政二字第187号规定:"有些企业经过调整生产后,一部分车间停止生产,对这部分闲置未用的房地,可以给予免征房地产税的照顾,但对停工时间较短(三个月以下者)或时停时用的厂房,仍应照征房地产税。"(此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各基层局对以前年度政策执行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确保税款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