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改革,实行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有效启动我省房地产消费市场,大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有关具体征管办法另行下达。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