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 房屋局
各基层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均实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即个人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凭纳税人提供的地税机关开具的《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手续。
三、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