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6]32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3)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5)继承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继承的房屋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
(1)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3)继承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6)继承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四、个人销售赠与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赠与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赠与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3)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5)赠与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赠与的房屋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
(1)赠与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赠与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3)赠与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6)赠与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五、夫妻间或父子亲属间房屋更名或更名后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夫妻间对其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2)原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更名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父子间及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的,不按本规定执行;父子间及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确无销售行为的,按赠与或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销售行为的,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夫妻间更名后房屋的,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1)更名前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2)更名前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更名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更名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六、购入发票丢失及原房证销毁或丢失征税问题的处理原购房发票丢失、原房证销毁或丢失的,可由销售者协同“地税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档案管理处查询,该工作人员应在查询所得发票复印件上签字,并将其存档作为扣除凭证。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