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一[1994]79号
颁布时间:1994-12-09 10:33: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丹地税财字[1994]19号《关于国营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帐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帐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