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8]92号
颁布时间:2008-06-16 09:02:5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道县琅东大酒店将承租房屋添建和装修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永地税发〔2008〕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市道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已建成主体框架(仅内部未装修)的闲置大楼1栋(原值42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租赁给琅东大酒店使用,琅东大酒店在签订租赁合同书后对该大楼进行改造和内部装修,投入改造和装修费用为2100万元,目前新建和增值部分的产权手续均未办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请你局认真核实,区别不同情况办理,若承租房屋新建和增值部分的产权已明确,以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若增值部分的产权尚未确定,以使用人为纳税人,即由琅东大酒店以房产增值部分作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ΟΟ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