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函[1997]83号
颁布时间:1997-10-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0.5元至2元。
二、 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太合理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已进行过调整但调整不到位的县(市),也可推迟一年再调高到适当水平。
四、 调整税额和重新划分地段等级后,各市、县纳税平均调增额不得超过原纳税额的1.5倍。
五、 本调整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