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89]111号
颁布时间:1989-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据县局反映,对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在执行上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有些县城、建制镇目前还不能确定区划范围的,可由县税务局暂时按照建成区划定征税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应对乡镇企业优惠照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中所指的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单位是指核算机构所在地,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经营所在地),而不是指缴纳税款的税务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