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5]262号
颁布时间:2005-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18号
2005年3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