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5]216号
颁布时间:2005-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