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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69号

颁布时间:2004-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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