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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331号

颁布时间:2004-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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