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地税函[2003]243号
颁布时间:2003-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近几年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更名、迁址、乡改镇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部分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如下:
1、达板城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2、安宁渠镇、水西沟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五。
3、原南山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百分之五调整为百分之一。
4、其他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