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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北石油地质局“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34号

颁布时间:1998-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北石油地质局缴纳“城建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巴地税一[1998]155号)收悉。鉴于西北石油地质局在巴州轮台县境内开采原油,其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发生在轮台县,但其机构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并未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第四条 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对西北石油地质局在巴州轮台县开采销售原油,在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地税主管部门应按7%的税率计征“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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