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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231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11:41:26.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切实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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