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5]1594号
颁布时间:1995-08-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三、对年减免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审核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你省《关于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地税地字(1994)1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的原则和现行城镇土地作用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或审批时,必须摸清情况,严格把关。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作用税的企业,在核实情况后,要尽快予以办理,以帮助企业进行自救和恢复生产;对受灾情况不太严重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不得层层下放。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在申请报告中应附土地使用税减免汇总表和按企业填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表(格式可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32号规定的格式),并附受灾企业、单位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