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125号
颁布时间:2005-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湘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湘乡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的请示》(湘政[2005]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市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单位税额(元 /M ) |
4.00 |
3.30 |
2.60 |
1.90 |
1.20 |
0.60 |
0.30 |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湘政[2005]67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